⒈ ?謂出于律例之外進(jìn)行辯駁議論。
引《資治通鑒·晉惠帝元康九年》:“乃下詔:‘郎、令史復(fù)出法駁案者,隨事以聞。’”胡三省 注:“出法駁案者,謂出於法之外而為駁議也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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