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注銷并加附記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七·公事》:“以諸司所行公事置簿,排日隨時,朱出墨入,逐件銷附。”《元典章·戶部八·鹽課》:“仍將鹽倉元關客名、鹽數(shù)、賣過花名、月日、收到官錢數(shù)目,隨於前簿本客名下銷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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